湖南工业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湖工大教字[2008]4号
为实现我校教学管理的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决定成立湖南工业大学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指导委员会)。为了便于教学指导委员会开展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研究、咨询和监督机构。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在学科、专业、课程、教改、实验室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研究和业务指导,对教学工作进行监督,对教学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方案,提交校务会讨论、决策。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
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秘书长由教务处长兼任,委员由院(部)、教务处推荐,由主任聘任。
第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爱国爱校,热爱教育事业;
2. 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治学严谨,教书育人;
3. 积极支持、参与教学改革;
4.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顾全大局,作风正派;
5. 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或教学管理干部,年龄不超过60周岁。
6. 从事高等教育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15年以上。
第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处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为保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每届更换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三分之二。
第三章 职 责
第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任务和主要职责如下:
1. 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提出学校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建设性意见;对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工作的总体思路、与教学工作有关的重大问题等提供咨询;对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2. 就有关教学改革及人才培养方案的重大举措、新专业设置及老专业改造、专业与学科发展规划等进行论证、审议。
3. 对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的改革和发展方案进行论证、审议;审议课程建设规划、课程设置以及课程评估方案,组织课程建设的检查与验收。
4. 对实践教学工作包括实习、实训和实验室建设的项目进行论证、审议。
5. 对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指导书等进行评审。
6. 审议教学方法和考试方法改革方案,对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7. 结合本校实际提出教学工作研究课题,对教师申报的教学研究项目、教学研究成果、重点课程建设规划以及优秀教师人选等事项进行评审。
8. 对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9. 检查实验室、电化教学等教学条件及设备的运行情况,总结管理工作经验,提高教学设备(施)利用率。
10. 研究讨论教学奖惩的制度和措施;鉴定教学事故,并提出处理建议。
11. 督促、检查学校的教风、学风和考风建设。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二次例会,同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研究有关议题。
第九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须有委员总数的2/3及其以上的人员参加方有效。会议在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实际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2/3以上为通过。教学委员会根据审议事项的性质,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教学指导委员会应定期对自身工作及委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总结、评议。
第十一条 学校为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湖南工业大学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