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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工大教字[2008]5号 湖南工业大学专业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08-2-29 8:00:00    阅读:437 次   字体颜色: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湖南工业大学专业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湖工大教字[2008]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学校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业建设包括专业增设、调整、改造及重点建设等。

    第三条  学校的专业建设,应明确专业定位、指导思想及建设目标,着力充实内涵,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有利于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构建特色鲜明的专业结构体系。

 

第二章  专业设置与调整

    第四条  专业设置与调整应适应国家和地区、行业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教育规律,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第五条  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颁布)》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9年颁布)有关要求。根据社会与行业经济建设需要结合学校自身特点,在从严控制的前提下,亦可适当设置目录外专业,以形成特色专业结构体系。原则上学校每年增设与调整专业数不超过3个。

    第六条  学校设置与调整专业,其标准修业年限应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  院(部)根据社会特殊需要及自身优势和特点,可在现设专业范围内适时调整专业方向。

    第八条  院(部)设置新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符合学校专业发展规划,有稳定的人才需求,招生规模一般为每年不少于60人,特殊专业视具体情况而定;

    ㈡ 学校有可依托的相关学科、专业,有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实验技术人员;

    ㈢ 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基本条件;

    ㈣ 院(部)申请专业调整,应符合新专业设置所需条件。

    第九条  申报新(调整)专业(以下简称新专业)每年进行一次,学校每年5月中旬组织申报新专业。新专业的申报评审程序如下:

    院(部)提交申报新专业报告。申报新专业需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1. 院(部)发展规划;

    2. 新专业申请表(按照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

    3. 拟设专业论证报告、培养计划、专业技术基础课和专业课教师基本情况表、教学设备情况一览表、专业图书资料一览表;

    4. 新专业建设规划;

    5. 其它补充说明材料。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的人才需求、现有专业布点情况、申报专业的设置条件等,对拟申报新专业进行审议。

    院(部)应于每年5月上旬将申报新专业的有关材料报教务处。

    学校组织评审通过后,报主管部门或教育部审批。

 

第三章  专业建设

第十条  学校所设专业都应加强建设,并常抓不懈。专业建设要重在充实内涵,充分发挥优势,努力形成特色。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动学校办学质量和效益的提高。

第十一条  专业建设的内容包括优化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深化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革,加强师资队伍和教学条件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等。

第十二条  学校将对已设专业的建设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建设成效显著、有一定特色、有望办成品牌的专业将在政策上予以倾斜:增加建设经费用于硬件投入,并在教改立项、教材编写等方面给予优惠。对建设成效差的专业将减少该专业的招生计划或暂停该专业的招生,直至取消该专业。

    第十三条  新设专业应制订第一轮(4年)专业建设规划和分年度建设计划,学校将对新专业进行中期检查,对达不到建设要求的新专业将暂停招生并责令整改。

    第十四条  新专业首届毕业生毕业前,学校将组织学士学位授予权评审和新专业办学水平评估,凡达不到评估指标要求的新专业将停止招生并责令整改。

    第十五条  学校每两年组织一次重点建设专业申报,重点建设专业建设期一般为3年。重点建设专业的申报与审定程序为:

    ㈠ 院(部)申报;

    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

    ㈢ 学校审批。

    第十六条  学校将对重点建设专业进行中期检查,提出建设和整改意见,并根据检查结果拨发、缓发或取消建设经费。

    第十七条  重点建设专业建设期满,学校将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者确定为校级重点专业,颁发证书并给予奖励,授予湖南工业大学重点专业标牌,并推荐申报省级重点建设专业。验收不合格的取消重点建设专业资格。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经费资助与管理

    ㈠ 经费资助标准

    1. 新专业建设经费4万元/专业:初期启动经费1万元、中期建设经费1万元、末期评估经费2万元。

    2. 重点建设专业经费8万元/专业:第一、二年各3万元,第三年2万元。

    经费管理

    1. 拨付方式:

    专业建设经费分年度拨付。年度检查后,视检查情况决定是否拨付第下一年度建设经费。

    2. 本条所述的专业建设经费是指除条件建设、师资引进等之外的软环境建设经费,其使用范围包括:

    新专业建设经费用于与专业建设相关的调研、专业图书资料、简易教具、课件、教学软件的购置、教学研讨和学术交流、教学基本文档建设、教师岗位培训、专业检查、评估等。新专业建设启动经费不得用于购置手提电脑、摄影(相)机与办公家具等仪器设备。

    重点建设专业经费用于该专业的专业课程群建设、教材建设、CAI课件研制、教学改革项目研究(项目须在教务处备案)等。

    3. 经费使用审批程序:

    专业建设负责人制订并提交专业建设规划,规划应包括建设内容和经费使用计划,经院(部)负责人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经费使用需按计划执行,由经手人签字,专业建设负责人审查,院(部)负责人审核后到教务处审批、财务处核报。

    专业建设经费专款专用,不得超支。

 

第五章  责任制度

    第十九条  专业建设以院(部)为基础,学校统筹。专业建设是各院(部)的一项重要的教学基本建设,各院(部)应根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和专业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院(部)的专业建设规划(包括现设专业建设规划、拟设专业筹建计划等)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各院(部)的院长(主任)是专业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对本院(部)的专业建设负总责,其基本职责是:制定专业建设规划,全面组织实施现设专业的建设;提出专业方向的调整建议;拟定拟设(调整)专业的筹建计划,并配合教务处进行申报工作,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专业建设实行项目负责人制。专业建设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及以上职称,教学经验丰富,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专业建设项目负责人由院长(主任)确定,对院长(主任)负责。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是学校专业建设的职能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订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对各专业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提出增设或调整专业的建议,经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学校批准后组织增设或调整专业的申报工作。

    第二十三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受校务会议委托,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的人才需求、现有专业设置情况、学校发展需要,对学校拟申报增设或调整的专业以及专业建设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为学校提供决策和咨询意见。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科专业的设置、调整和建设。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湖南工业大学

00八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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